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八十七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★本辦法自95級新生實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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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入學資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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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凡自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,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,獲有學士學位,或具有教育部認可之同等學歷資格,經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測驗通過者,得進入本系碩士班修讀學位。 二、外籍學生以「接受外國學生入學辦法」申請,經本系審查通過者,得進入本系碩士班修讀碩士學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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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貳、修業年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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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按照教育部規定,至少一年,至多四年。 | 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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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、課程及學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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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系碩士班學生至少應修滿三十學分之課程(不含畢業論文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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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、論文:(六學分,必修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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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文學組學生可就下列兩種辦法任擇其一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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伍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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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應於第二學年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,並提交論文計畫。論文指導教授原則上應為本系之專任副教授(含)以上,或獲有博士學位,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。必要時得為本系之現任或曾任兼任助理教授(含)以上,但需經由系課程委員會同意通過。學生在論文過程中若需更換指導教授,應依照同一程序重新提出申請,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聘任。論文計畫之內容應包括背景描述,理論架構,文獻回顧,以及參考書目。 一、文學組學生論文計畫最遲需於學位論文考試申請截止日(11月30日或4月30日)前兩個月提出。學生完成論文計畫之後,應填具申請單,連同論文計畫提交系辦公室,於系務會議討論,通過後聘任。 二、語言學組學生應填妥「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」並附上500字左右的研究計畫提要(不計參考書目),於系務會議討論,通過後聘任。學位論文考試申請截止日依學校規定,申請時需附論文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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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陸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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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學生應於修畢規定學分,且滿足第二外語之要求後,方得提交論文申請學位考試。每年11月30日及4月30日前,學生應至系辦公室填具研究生學位論文考試申請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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柒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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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修改完成之學位論文應提繳辦公室精裝本一份。 | 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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捌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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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本辦法未盡事宜,均依本校「學則」及「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」以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。 | 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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玖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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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,提教務會議備查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 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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